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认定互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均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但在一方停止或退出互殴后,另一方继续对对方进行殴打,此种情形下,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被加害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一、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如何认定?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认定如下:
1.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客观上具备正当防卫的时空条件;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暴力犯罪行为已经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3.防卫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达到了“重大”程度;
4.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有哪些
下列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2、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3、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