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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6 05: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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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按照工业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税的,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或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当天。二、按照服务性业务收入额计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天。三、在进口环节纳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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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按照工业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税的,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或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当天。二、按照服务性业务收入额计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天。三、在进口环节纳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一、按照工业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税的,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或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当天。

二、按照服务性业务收入额计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天。

三、在进口环节纳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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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按照工业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税的,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或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当天。二、按照服务性业务收入额计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天。三、在进口环节纳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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