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解决大龄下岗职工现实政策:
1、有条件的发放生活费;
2、达到提前退休年限自行选择退休;
3、达到提前或正常退休年龄个人免缴养老金。
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政策
1、下岗职工工龄达到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以上、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每月领取60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费,达到“提前准退休”年龄段后,本人可以自行选择退休,或选择不退休;
2、若本人选择提前退休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按其退休工资发放。
3、若本人愿意拿基本生活费的,直到正式退休,基本生活费自行停止。
综上所述: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费用调整方案是针对当前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提出的一项方案。根据该方案,为了更好地保障下岗职工的养老权益,养老保险费用将进行适度调整。调整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下岗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其次,建立灵活的缴费档次,根据下岗职工的个人情况和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档次;再次,加强对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的监管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安全性;最后,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对养老保险费用调整方案的认识和理解,促进方案的顺利实施。通过这些调整措施,旨在更好地满足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障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