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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禁止烧高香文件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6 04: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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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禁止烧高香文件规定

法律分析。规定信众在指定地点敬香,不能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如鞭炮、烟花等)进入景区进行祈福活动,不能够携带(香体可燃部分)长度超500mm、直径超10mm的高香进入景区。信众应自觉购买环保香,文明礼佛。法律依据。《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第三条 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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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规定信众在指定地点敬香,不能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如鞭炮、烟花等)进入景区进行祈福活动,不能够携带(香体可燃部分)长度超500mm、直径超10mm的高香进入景区。信众应自觉购买环保香,文明礼佛。法律依据。《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第三条 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法律分析:

规定信众在指定地点敬香,不能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如鞭炮、烟花等)进入景区进行祈福活动,不能够携带(香体可燃部分)长度超500mm、直径超10mm的高香进入景区。信众应自觉购买环保香,文明礼佛。

法律依据: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

第三条 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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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禁止烧高香文件规定

法律分析。规定信众在指定地点敬香,不能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如鞭炮、烟花等)进入景区进行祈福活动,不能够携带(香体可燃部分)长度超500mm、直径超10mm的高香进入景区。信众应自觉购买环保香,文明礼佛。法律依据。《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第三条 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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