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长江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建立在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的基础之上,遵循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原则。
2. 在长江流域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开展各类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国家层面上,将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该机制的主要职责包括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重大政策和规划,协调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执行情况。
4. 国务院的相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的各省人民政府负责执行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并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承担长江保护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