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质押是一种将金钱特定化并移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具有流通的功能,一般实行占有货币即取得货币所有权的原则。金钱质押与普通动产质押的区别在于,金钱需特定化后才可质押,即完成从种类物向特定物转化的过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一般通过开立保证金账户方式进行。以金钱作为质押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为特定化,其二为移交债权人占有。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
法律分析
金钱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然后移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该金钱。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具有流通的功能,一般实行占有货币即取得货币所有权的原则。相应地,金钱质押区分于普通动产质押之处就在于,金钱需特定化后才可质押,即完成从种类物向特定物转化的过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一般通过开立保证金账户方式进行。以金钱作为质押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为特定化,其二为移交债权人占有。
律师补充: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
拓展延伸
金钱质押和普通动产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金钱质押是指将金钱作为担保,借款人需要按照协议的金额向出借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作为担保。而普通动产质押则是指将借款人拥有的动产作为担保,借款人需要按照协议的金额向出借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作为担保。
金钱质押和普通动产质押在担保方式和风险承担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金钱质押的风险承担主要集中在出借人,因为金钱质押的利息收益较高,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出借人可以通过处置借款人的金钱来收回本金和利息。而普通动产质押的风险承担则主要集中在借款人,因为动产质押的担保物价值相对较低,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出借人只能通过处置借款人的动产来收回本金和利息。
因此,金钱质押和普通动产质押在担保方式和风险承担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借款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以降低风险并保障自己的利益。
结语
金钱质押是一种将金钱特定化并转移给债权人的担保方式,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金钱质押需要满足特定化和移交占有两个条件,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通过开立保证金账户等方式进行金钱特定化。债权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但需要注意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