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人民币的举报方式如下:
1、拨打1236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进行反映、投诉、举报;
2、向中国人民银行投诉;
3、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
4、向城市政务热线投诉;
5、向人民法院进行投诉维权。
人民币的法定地位:
1、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发行;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都应当以人民币标价,并接受人民币支付;
3、拒绝接受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4、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体现了国家对货币发行和管理的统一权威,确保了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5、保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不仅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义务。
综上所述,当遇到商家或个人拒收人民币的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1236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向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城市政务热线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进行投诉和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