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以及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除了法定条件,
法律分析
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生病期间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大定律
1、除了法定条件,任何约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均无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协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任何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均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生病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医疗期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结语
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生病期间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除了法定条件,任何约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均无效。任何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也无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01-15)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01-15)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01-15)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