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医保还能回原地使用。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参保人员在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可提交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工作证明等材料,变更回参保地备案。未提供证明材料,采用个人承诺方式备案的,将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政策执行。备案超过6个月需变更的,可终止原备案,重新办理。社保卡异地就医后,在条件允许下可本地使用,享受同等医保待遇。
医保的跨地区使用规定:
1、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就医前需向参保地医保部门进行备案,以便享受异地医保待遇;
2、直接结算范围:通常情况下,急性病、慢性病、孕产妇等特定情况可在异地直接结算;
3、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需选择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否则可能无法享受医保报销;
4、报销比例与政策: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和政策可能与参保地不同,需提前了解;
5、报销流程:部分地区可能需要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回参保地后进行报销;
6、异地转诊制度:部分地区实行异地转诊制度,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
综上所述,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若需回原参保地就医,可通过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个人承诺方式变更备案,且在社保卡支持的条件下,可在本地享受与异地相同的医保待遇,但若备案超过六个月需要变更,则需终止并重新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