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应承担农村五保户的护理费用,包括住院治疗的补助和超额费用的承担责任。农村五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由民政部门和医院承担。同时,农村五保户在全年住院次数、住院时间和费用标准上也有一定的限制。这些信息都有存档,并由当地的医疗合作部门负责协调。
法律分析
应由民政部门承担护理费用。
1、农村五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住院医药费减去按规定不能报销的费用后,按75的比例予以补助,民政部门按25的比例予以补助。
2、农村五保户对象到县人民医院总费用超过4000元的需到县合管办、县民政局办理手续后方能继续住院治疗,否则其超额部分医疗费用由所住定点医院自行承担。
3、原则上农村五保户对象全年住院第人不得超过4次,每次住院时间在县人民医院不得超过12天,日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300元,无正当理由超过标准的,其费用由所住定点医院自行承担。
农村散养五保户的医疗问题,一般都是由当地的医疗合作部门事先衔接好了的,在民政,财政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存档。
拓展延伸
散养五保户住院医疗费用分担方式研究
散养五保户是指那些没有固定住所,居无定所的五保户,他们通常是社会上最弱势的群体之一。在住院医疗方面,散养五保户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对于他们来说,医疗费用的分担方式尤为重要。目前,针对散养五保户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担方式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责任归属不明确、资金来源不足等。因此,有必要对散养五保户住院医疗费用分担方式进行深入研究。通过研究,可以找到更合理、公平的分担方式,保障散养五保户在住院医疗方面的权益,提高社会对他们的关注和关怀。
结语
针对农村散养五保户的医疗问题,民政部门应承担护理费用。当前医疗费用分担存在问题,如责任归属不明确、资金不足等。有必要深入研究散养五保户住院医疗费用分担方式,确保合理公平,保障他们的权益,提高社会对他们的关注和关怀。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8195;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