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日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正,其中涉及到了《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这一修改决定于2012年2月9日由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同年3月30日得到了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
根据新的规定,燃气供应企业有新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修改后的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被要求每月向用户通报燃气表示值数和使用量,以确保用户对燃气消耗有明确的了解。对于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他们被明确要求在每月指定的时间内完成燃气费的缴纳,这有助于提高缴费的透明度和管理效率。
此次的条例修改旨在提升燃气服务的规范性,加强用户与燃气供应商之间的沟通,同时促进燃气费用的及时支付。自该决定公布之日起,这些新规定正式生效并开始实施。
《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经2000 年8月31日鞍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8日辽宁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2月9日鞍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资质与经营、燃气器具、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