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上的曾用名指的是个人在过去使用过的名字,但现在不再使用。
当一个人在派出所登记过曾用名后,如果后来更改了姓名,这个曾用名就会出现在户口本上。曾用名主要用于在相关资料核对时,如果出现系统资料与新的身份证资料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身份核对的场合,比如银行、户籍部门和学籍部门等。
户口改名字的具体流程如下:
1、写更名申请;
2、到街道或单位开具证明,如果是学生就到学校开证明,只需证明是本校学生即可;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更名申请表格,需要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
5、公证,按要求超过16周岁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证;
6、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签字,未满16周岁无此步骤;
7、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
未成年人改名的注意事项如下:
1、如父母离异的也只需要监护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
2、成年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相关的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即可;
3、填写改名申请提交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填写更名申请。
综上所述,在派出所改名字的流程主要有申请、证明、盖章、打印新的户口本等。未成年人改名需由监护人同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相关的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