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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没有曾用名怎么开证明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6 03: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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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没有曾用名怎么开证明

曾用名未在户口本上体现,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开具用名证明即可。办理时需要携带的资料如下: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2、申请人的户口薄或经查户口档案的户籍证明。3、基层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如曾用名未在户口簿上体现的须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曾用名情况。4、记载有曾用名(要证明的)的有关国内档案材料(如户口档案材料、婚姻登记档案、学历档案等)。5、申办曾用名公证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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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曾用名未在户口本上体现,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开具用名证明即可。办理时需要携带的资料如下: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2、申请人的户口薄或经查户口档案的户籍证明。3、基层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如曾用名未在户口簿上体现的须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曾用名情况。4、记载有曾用名(要证明的)的有关国内档案材料(如户口档案材料、婚姻登记档案、学历档案等)。5、申办曾用名公证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曾用名未在户口本上体现,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开具用名证明即可。
办理时需要携带的资料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户口薄或经查户口档案的户籍证明;
3、基层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如曾用名未在户口簿上体现的须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曾用名情况;
4、记载有曾用名(要证明的)的有关国内档案材料(如户口档案材料、婚姻登记档案、学历档案等);
5、申办曾用名公证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公证处有曾用名和同一人的公证项目,但是在出具公证书之前,需要公安部门的配合,核实情况;如果公安部门的信息能对公证处开放,核实起来比较容易。但如果涉及到个人隐私,不方便公开,则需要提供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才能进行公证。亲属关系证明是公证处最常见的公证项目,尤比如公民出国、留学、移民,都会需要这一类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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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没有曾用名怎么开证明

曾用名未在户口本上体现,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开具用名证明即可。办理时需要携带的资料如下: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2、申请人的户口薄或经查户口档案的户籍证明。3、基层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如曾用名未在户口簿上体现的须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曾用名情况。4、记载有曾用名(要证明的)的有关国内档案材料(如户口档案材料、婚姻登记档案、学历档案等)。5、申办曾用名公证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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