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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申请表是否需要包含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6 03: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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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申请表是否需要包含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入职申请表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入职申请书缺少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必备条款,但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备法律效力,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入职前应注意了解自身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文件备份。对于工作岗位的调整,劳动者应注意在书面确认前提出异议。如有争议,可与单位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分析;一、入职申请表算劳动合同吗。一般情况下,入职申请表只是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并不具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所作订约的意思表示,签订后一般也仅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无法持有,故一般情况下不能视其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因此,提醒用人单位要充分注意,避免相关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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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入职申请表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入职申请书缺少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必备条款,但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备法律效力,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入职前应注意了解自身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文件备份。对于工作岗位的调整,劳动者应注意在书面确认前提出异议。如有争议,可与单位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分析;一、入职申请表算劳动合同吗。一般情况下,入职申请表只是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并不具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所作订约的意思表示,签订后一般也仅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无法持有,故一般情况下不能视其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因此,提醒用人单位要充分注意,避免相关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入职申请表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入职申请书缺少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必备条款,但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备法律效力,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入职前应注意了解自身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文件备份。对于工作岗位的调整,劳动者应注意在书面确认前提出异议。如有争议,可与单位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法律分析

一、入职申请表算劳动合同吗

一般情况下,入职申请表只是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并不具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所作订约的意思表示,签订后一般也仅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无法持有,故一般情况下不能视其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因此,提醒用人单位要充分注意,避免相关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入职申请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入职申请书实质上缺少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对于仅有简易合同而未全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的,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可以当做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使用。

入职前签定的协议不是成为劳动合同,属于职业意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三、入职前要注意什么?

1.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入职后,了解自身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标准。

2.对单位要求本人签字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说明书以及各种考核标准最好留有备份,以便于自已判断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

3.无论用人单位因何种原因为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当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时,劳动者在书面确认前应当要注意,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提出,否则签字后将视为劳动者对变更工作岗位的认可。

4.劳动者若对用人单位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与单位进行磋商,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也可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入职申请表通常并不被视为劳动合同,它只是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文件。因此,用人单位应注意避免相关风险。入职申请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前者缺少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但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具备法律效力,可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据。入职前,劳动者应了解自身的职责、考核标准,并保留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说明书和考核标准备份,以便判断自己是否胜任工作。若对工作岗位调整有异议,劳动者应及时提出。对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劳动者可与单位磋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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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申请表是否需要包含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入职申请表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入职申请书缺少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必备条款,但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备法律效力,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入职前应注意了解自身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文件备份。对于工作岗位的调整,劳动者应注意在书面确认前提出异议。如有争议,可与单位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分析;一、入职申请表算劳动合同吗。一般情况下,入职申请表只是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并不具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所作订约的意思表示,签订后一般也仅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无法持有,故一般情况下不能视其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因此,提醒用人单位要充分注意,避免相关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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