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名制造业公司员工因提出辞职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感到困惑。但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包括:合同双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克扣工资等。若符合上述情况,员工仍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近来,有一名渝北的制造业公司员工王某感到心情沉重,因为他认为自己提出辞职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于是向热线反映了自己的困惑。之前她因为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当捧着一堆个人资料和证明前往当地社保所办理失业证,却被拒绝了。
“王女士是主动辞职,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那是不是只要自己提出辞职,就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呢?该负责人表示,并非如此。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合同双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等。
之前,有禽蛋加工公司以经营状况差为由拖欠员工工资,每月发放工资由合同规定的1500元削减到800元,以致一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据人社部门认定,该员工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领取失业金。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失业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向其发放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而根据该条例第六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然而,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而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重新就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王女士虽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了就业,但在其重新就业前,仍可领取失业金。然而,一旦她重新就业,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金也将停止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零三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