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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6 01: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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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四)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等等。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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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四)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等等。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律分析: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四)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等等。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根据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利。

第五条 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财政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

(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四)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六)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七)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八)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

(九)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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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四)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等等。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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