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于社会保险涉及的财产如何认定的问题,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也就是说,在结婚之后离婚之前取得的这几种财产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按照应当取得的数额来进行平等分割。
同时,法律还对养老保险金的性质认定做出了规定,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对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如果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对相应诉讼请求是会予以支持的。
因此,尚未退休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养老保险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了保险费的,可以对实缴部分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财产类型的变化,但本质不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