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规定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具有具有会见在押人员等的权限,具体权限如下: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
2.与在押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经人民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4.申请人民收集、调取证据;
5.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参加法庭审判;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
一、辩护律师的权力是什么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二)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三)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四)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五)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六)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七)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八)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九)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十)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二、辩护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和人民,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提出辩护意见权。人民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应当听取。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