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针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并对12个区域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其中,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其他区域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对于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贷款人
法律分析
成都是一个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2个区域已拥有两套及以上(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而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在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在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
二、成都市二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
1、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2、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
3、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4、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贷款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成都二套房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屋性质:二套房的房屋性质应为住宅。
2. 购买时间:二套房的购买时间应满5年。
3. 贷款次数:二套房的贷款次数应累计计算。
4. 贷款金额:二套房的贷款金额应累计超过8成。
5. 房屋套数:二套房的房屋套数应累计计算。
6. 夫妻关系:二套房的认定应按照夫妻关系进行划分。
7. 房屋套型:二套房的房屋套型应与首套房相同。
8. 房屋面积:二套房的房屋面积应累计超过90平方米。
9. 当地:还需符合当地的相关规定。
如果购房者想要被认定为二套房,需要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如果购房者有任何一条不符合,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二套房。此外,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因此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认定标准还需以当地银行和发布的文件为准。
结语
成都市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并对不同区域的家庭提出了不同的认定标准和贷款。对于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在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在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对于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