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怀孕值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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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6 03:08:14
公职人员怀孕值班规定
一、公职人员怀孕值班规定是什么。1、公职人员怀孕值班规定如下:(1)任何单位不可以因为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2)不可以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可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导读一、公职人员怀孕值班规定是什么。1、公职人员怀孕值班规定如下:(1)任何单位不可以因为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2)不可以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可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一、公职人员怀孕值班规定是什么
1、公职人员怀孕值班规定如下:
(1)任何单位不可以因为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2)不可以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可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二、孕妇在工作上有什么待遇有哪些
孕妇在工作上有什么待遇包括:
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公职人员怀孕值班规定
一、公职人员怀孕值班规定是什么。1、公职人员怀孕值班规定如下:(1)任何单位不可以因为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2)不可以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可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