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贵港市特制定关于老年人优待的实施办法,以促进社会和谐。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老年人定义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凭相关证件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其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申请红色证件,60至70周岁老年人申请绿色证件。证件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监制,免费发放,制作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60至70周岁的老年人持绿色证件,可在本市享受免费参观公园、博物馆等文化设施,景点门票半价,医疗机构就诊优先,购买车票、船票等优先,使用公共厕所免费,以及司法援助和法律援助等权益。70周岁以上老年人则可享受更多优惠,如免费景区游览、乘坐公交、免挂号费就医等。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就医享有专门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可享受每月100元的高龄生活补贴。社会性服务单位和行业窗口需制定优待老年人的措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投入,完善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
全社会应共同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责任,公共场所应设有优待标识,确保老年人享受到社会的关爱和便利。这些措施旨在让老年人在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等多方面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