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后续的误工费已被替代为伤残赔偿金赔偿项目。误工时间可由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时,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时,可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分析
误工天数根据医疗机构意见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确定,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因为后续的误工费已经转化被替代为伤残赔偿金赔偿项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拓展延伸
误工天数计算方式:工资表与病假条,哪个决定误工工资?
误工天数计算方式主要由工资表与病假条共同决定。根据工资表上的误工天数,企业可以直接计算出误工工资。然而,病假条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若员工提供了病假条,企业会按照医生开具的病假天数来计算误工工资。这意味着,如果工资表上的误工天数与病假条上的病假天数不一致,通常以病假条为准。因此,企业在计算误工工资时,需要综合考虑两者的信息,以确保公平合理。综上所述,工资表与病假条是共同决定误工工资的因素,企业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确定最终的误工天数计算方式。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的计算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受害人持续误工的计算截止至定残前一日,因为后续的误工费已经被替代为伤残赔偿金赔偿项目。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于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计算误工工资时,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工资表和病假条的信息,以确保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