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养殖场占用耕地需按规定办理手续,区分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对于一般耕地,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后备案。对于永久基本农田,需编制补充划定方案并进行补划。未办理手续的养殖场属违法用地,将受到法律追究。
法律分析
1.养殖场是将一定数量的畜禽等驯化动物或者鹿、麝、狐、貂、水獭、鹌鹑等野生动物集中到特定区域内统一饲养、繁殖的场所。养殖场用地,一般不占用耕地,如果占用了,就要区分养殖场占用耕地类型,耕地分为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2.养殖场占用一般耕地建设处理方式,按照规定一般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应及时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到所在乡镇进行备案。如果已经建成,未获得备案手续,那么应及时补充办理手续。
3.养殖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处理方式,设施养殖经论证后确实难以必然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占用永久进本农田,但在建设前应编制补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对所占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划。对已经建设完成,也未进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养殖设施项目,属违法用地,应依法予以查处。
拓展延伸
农村养殖场环境保护措施的研究
农村养殖场环境保护措施的研究旨在解决农村养殖业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随着农村养殖业的发展,其占用耕地、水资源污染、废弃物处理等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研究人员提出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首先,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养殖场对耕地的占用。其次,引入先进的养殖技术,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此外,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确保养殖场的合规运营。同时,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和技能。通过这些环境保护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养殖场对环境的影响,推动农村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养殖场在占用耕地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确保合规运营。对于一般耕地,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一致后进行建设,并及时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对于永久基本农田,应编制补充划定方案,并进行补划。在建设完成后,如未进行补划,属违法用地,应依法查处。此外,农村养殖场环境保护措施的研究也是十分重要的,通过科学管理、先进技术、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的加强,以及宣传教育的提升,可以有效解决养殖场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推动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