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起诉保证人,法院可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复利约定可参照最高法规定,超过限度部分不予保护。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需分步计算本金和利息,最后一期超过上限的部分不予保护。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民间借贷中复利的问题
1、民间借贷关系中以其他形式约定的复利如何认定
从字面表述上看,本条只规定了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这是因为在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关于复利的约定较为隐蔽,对于本金的认定往往存有争议,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但本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复利问题的规定,因此,若当事人以其他形式约定了复利,可参照本条规定来认定。比如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复利计算的情形,无论约定的利率多高、计算复利的次数多少,参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本息之和的限度就是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与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此限度的部分,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
2、在连续多次重新出具新的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如何认定
在只是重新出具一次债权凭证的情形下,依据本条规定,尚容易认定本金和利息,但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相当于出现多期借款,在此种情形下,至少需要分两步计算:
第一步,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逐步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这通常也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数额;
第二步,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在起诉保证人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而在民间借贷中涉及复利的问题,若当事人以其他形式约定了复利,可以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对于连续多次重新出具新的债权凭证的情形,需要分步计算各期本金和利息,并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是否超过法定上限。超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