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走银行卡没有影响。
1、银行卡与户口所在地是独立的;
2、只要银行卡没有过期或被挂失,仍然可以正常使用;
3、身份证过期或更换后,应及时到银行更新相关的身份信息;
4、确保及时更新银行的客户信息,以免影响银行卡的正常使用。
户口的功能:
1、证明个人身份和户籍地;
2、作为就业、入学的必要条件之一;
3、用于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民事事务;
4、在购房、购车等大型消费活动中作为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户口迁移并不会影响银行卡的正常使用,因为银行卡的使用与户口所在地无关,只需保证银行卡未过期或未被挂失,并且在身份证过期或更换后及时更新银行的客户信息,以确保银行卡功能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