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工不属于劳动合同,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办法处理,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在校大学生做暑期工受伤时,可以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暑期工受伤不能算作工伤,不能要求工伤保险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一、暑期工工伤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暑期工工伤的法律规定是不应当按照工伤来进行处理,暑假工,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或者雇佣性质,因此,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办法处理,不能按照工伤办理。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由此不难看出,工伤认定的主体为劳动者,通常认为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自然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二、校大学生做暑期工,受伤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和在校大学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者并未在经济上依赖前者获得长期生活来源,并没有建立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劳动关系的合意,在校大学生做暑期工时受伤,该如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在校大学生做暑期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双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但明显形成雇佣关系,所在公司应当为暑期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责任。
在当代社会很多的大学生他们可能在暑假的时候没有太多的事情做,所以就会选择勤工俭学,也就是利用暑假的这种期间来做暑假工,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一些人身性的伤害的话,可以要求对方进行人身损害的赔偿,但是并不能够算作工作性的伤害,来要求工伤保险承担一些责任。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校大学生在暑期工受伤时,虽然不能要求工伤保险承担责任,但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受伤是由第三方造成。因此,在校大学生可要求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勤工俭学是校大学生利用暑假的一种方式,如遭受人身伤害,可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但并非工伤,不能要求工伤保险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