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工作性质为标准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初级设计合同,是为项目立项进行初步的勘察、设计,为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决策而成立的合同;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项目决策确立之后,为进行具体的施工而成立的设计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筹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完成项目建设的建筑、安装而达成的合同。
2、以合同主体为标准分:
(1)国内工程合同。国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都属于同一国的建设工程合同。
(2)国际工程合同。国际工程合同,是指一国的建筑工程发包人与他国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之间,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
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应遵守哪些规定
所谓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人完成或者将工程勘察、设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人完成的行为。我国法律严禁肢解发包。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
二、建设工程承发包方式有哪些
1、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方式有两种:招标发包、直接发包。
2、工程承发包的方式,其实指的是发包人和承包人者双方之间粗在的一种经济关系的形式。
3、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