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应满足双方具备法律行为资格和自愿达成一致的原则,合同内容必须合法且符合法律规定形式。招标投标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发包人可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分别订立合同,禁止分包和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国家重大工程合同应按程序和投资计划订立。无效的施工合同可补偿或要求修复,若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要求折价补偿。发包人若有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七百九十二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应满足双方当事人具备法律行为资格和能力、自愿达成一致、合法标准和内容,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订立合同,但不得将一个工程分包给多个承包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合同无效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折价补偿承包人,经验收不合格的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发包人有过错导致不合格,应承担相应责任。以上是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和处理方式的简要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