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9条规定,对招摇撞骗罪分两个量刑幅度处罚:构成罪行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包括: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屡教不改;犯罪手段卑劣;后果严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分析
依照《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对招摇撞骗罪根据其罪行轻重分两个量刑幅度处罚:
其一,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其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拓展延伸
招摇撞骗罪的法律定义、成立要件和刑罚幅度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虚假的宣传、夸大的承诺或其他欺骗手段,蓄意误导他人并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招摇撞骗罪的成立要件包括:一是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欺骗;二是通过招摇撞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三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对于招摇撞骗罪既遂的处罚,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刑罚幅度有所不同,可能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等。法律对招摇撞骗罪的打击力度加大,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公平正义。
结语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招摇撞骗罪的量刑幅度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包括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其他严重情节。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虚假宣传、夸大承诺或其他欺骗手段,蓄意误导他人并骗取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对于该罪行的打击力度加大,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