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同时存在,但有些重复的费用不能在两个案件中同时主张。在交通事故工伤中,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赔偿,即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冲突、排斥,而是属于并列并存的关系。
法律分析
可以根据需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这两者与工伤保险的性质有所区别,因此它们可以同时存在。如果发生工伤了,劳动者一方面获得商业保险的赔偿,同时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得到该两种赔偿。
一、交通事故工伤双方都能双倍赔偿吗
可以同时主张,但有些重复的费用不能在两个案件中同时主张。
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二、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的双倍算工伤吗?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一般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即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均是合法权利,两种请求权并不冲突、排斥,而是属于并列并存的关系,人身损害应可以获得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结语
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可以与工伤保险同时存在。如果发生工伤,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赔偿。同时,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得到该两种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即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冲突、排斥,而是属于并列并存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