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未促成房屋合同成立,委托人无需支付中介费,即使合同规定也无效。根据《民法典》第964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报酬,但可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法律分析
通过中介机构没有找到房子不用再交费。
如果中介机构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即使合同中这样规定也是无效的,但是中介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介服务是指为交易活动提供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行为的总称。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拓展延伸
中介机构未能履行职责,是否应退还已支付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如果中介机构未能履行其职责,客户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中介机构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者,其主要职责是为客户寻找合适的房屋,并提供相关服务。如果中介机构未能达到这些职责,客户有理由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退还费用的原则是保护客户的权益,确保客户在合同关系中不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因此,如果中介机构未能履行职责,应当退还已支付的费用,以保障客户的权益。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中介机构未能促成合同成立,客户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中介机构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其职责并保护客户的权益。如果中介机构未能履行职责,退还费用是保障客户权益的合理要求。因此,如果通过中介机构未能找到房子,客户无需再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