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规定:五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作为被保险人一方,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等,均无权任意选择和更改。强制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缉织保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有可靠的来源。而商业保险的投保是自愿的,它遵循的是谁投保,谁受保;不投保、不受保的原则。其险种的设计、保费的缴纳、保险期限的长短、保险责任的大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均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实施。一旦合同履行终止,保险责任即自行消除。
一、请假应扣工资的标准
按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请假期间要扣除法定公休日,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请假应扣工资的计算:
实际请假的工作时间(小时)×小时工资;
实际请假的工作时间(天数)×日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对用人单位无故扣工资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