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证明书、档案资料、失业保险金等方面的要求和流程。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的7日内出具证明书和相关档案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或镇劳管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从失业登记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服务地址和部门也进行了说明。
法律分析
一、用人单位
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的7日内,向其出具“杭州市萧山区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需告知职工所需提供的资料名称等事项),并将相关档案和材料提交至萧山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保险科。
2、档案资料应包括:招工登记表、录用通知单或就业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定表(指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调动转移通知书、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开除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文件等。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供经济补偿金发放单复印件一份。
5、农转非职工失业的,需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农转非时间证明。
6、属干部身份职工失业的,凭区人才中心出具的“证明书”,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定表(指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
7、因单位原因致使失业人员延期登记而造成的损失(失业保险金),则由单位按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二、失业人员
1、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60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杭州市萧山区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无社区的到街道或镇劳管站)填写好“萧山区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由社区、街道或镇劳管站签注意见后,到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从失业登记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2、对未按规定期限,无特殊情况不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其延期登记期限内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视作发放,不得补领。
服务地址:萧绍路581号(区就业处二楼)
服务部门:失业保险科。
拓展延伸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杭州市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萧山区失业人员登记流程及注意事项如下:
1. 萧山区失业人员应在自失业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 失业登记申请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
3. 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萧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
4.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5.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以提高自身素质和增加就业竞争力。
6.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将影响其失业保险金待遇的领取。
7. 萧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失业登记申请人的信息保密,确保失业登记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综上所述,萧山区失业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失业人员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
结语
这段话讲述了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的7日内向失业人员出具证明书和相关档案资料,失业人员则需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从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服务地址和部门也得到了明确标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