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父母意思表示的确定
要确定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父母作出上述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出资的行为究竟是对子女无偿的赠与行为,还是出于血亲或姻亲关系对子女的一种借贷行为。
1.若父母出资的行为是借贷行为,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的出资是借贷行为,那么购置房产的主体仍是子女,依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属于夫妻婚后取得财产的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父母该出资行为,是对一方子女的借贷,还是双方子女的共同借贷,无论父母出资占购置房产的总价款的比例是多还是少,均不影响该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父母与子女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在此不作赘述。
2. 若父母出资行为是赠与行为,根据赠与主体的不同,房产权利人也会不同。
依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及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外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简而言之,区分受赠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看赠与人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只赠与个人。因此在确定父母出资的行为是赠与行为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确定其究竟是赠与自己子女个人,还是赠与双方,若是赠与子女个人,就是子女的个人财产,若是赠与双方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上述结论从理论层面分析,似乎十分简单就界定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的情形,但实务中仍有很大的问题存在。因我国特有的家庭传统文化以及社会习俗和一般社会观念影响,通常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的时候,不会明确出资性质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更不会明确出资对象,到底是自己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子女。到底如何确定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何谓“明确赠与一方”,成为了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难题。最高院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出,“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下,根据不动产的登记情况来判断父母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夫妻双方是比较客观的”。本文采取上述观点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下,依据出资主体、和不动产登记三方要素的不同,简要罗列情况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情况下,对于不动产产权的划分问题显然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不能对共同财产的范围扩张解释,例如子女一方婚前支付房屋首付,取得房产部分价值,不能按共同共有处理,也不会因事后的婚姻行为而转化。而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第七十八条也体现了上述精神,其中明确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其中并未将婚前因首付款取得的房产价值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