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阐述了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和缴费期限等相关内容。缴费单位需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则需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若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则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失业保险制度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失业保险覆盖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事业单位
法律分析
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呢?缴费单位需要按照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来缴纳失业保险费,而缴费个人则需要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来缴纳失业保险费。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都是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的。
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1999年,中国政府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把失业保险制度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失业保险覆盖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三方面的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待遇主要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年限确定,最长为24个月。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还可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此外,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接受职业培训和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拓展延伸
失业保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建设发展历程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的是单一的救济金制度,仅能提供基本的生活救济,无法满足失业人员的生活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经历了多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探索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期间,我国开始尝试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但当时仅是停留在探索阶段,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都很低。第二阶段是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末,失业保险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保障范围扩大至城镇企业失业人员,保障水平也逐步提高。第三阶段是完善阶段,21世纪初至今,我国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逐步建立起覆盖全民的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发展历程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通过失业保险制度,我国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发展。
结语
失业保险制度建设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三方面的条件,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此外,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领取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并可接受职业培训和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