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替另一方还款的协议有效性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包括共同签字、追认的债务以及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夫妻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其对外债务由该方财产清偿。夫妻一方自愿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在正常情况下不侵犯其他人权益,但对债权人并无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替另一方还款的协议是否有效?
一般是有效的,只要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话,即为有效的。
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共同制与个人制的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根据上述规定,夫妻私下关于房产、财产签订的协议书有法律效力。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自愿把全部的共同债务承担下来的这种行为,这种做法正常情况下没有侵犯到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夫妻之间的这种约定,其实对债权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债权人,如果确认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债权人还是可以跟双方索要的。
结语
根据我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了解,只要夫妻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协商一致签订的债务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根据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但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需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方可主张。在离婚时,另一方自愿承担全部共同债务通常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但债权人仍有权向双方追偿。请在具体情况下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