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如下: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医疗费为1900元(含产前检查费),难产分娩的医疗费为2100元,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为3500元。每增加一胎的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此外,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400元,妊娠3个月以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医疗费:1900元(含产前检查费,下同);
(2)难产分娩的医疗费:210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3500元;
(4)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费用;
(5)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400元;
(6)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每人次200元。
2、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育或流产时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计划生育实施节育技术服务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所需的手术费用,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生育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侵犯。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报销,生育保险费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计征。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女性生育医疗费用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报销,用人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则其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根据该规定,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医疗费为1900元(含产前检查费),难产分娩的医疗费为2100元,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为3500元。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此外,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400元,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每人次200元。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以本人生育或流产时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此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11-17)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母婴保健法(2017-11-04)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母婴保健法(2017-11-04)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