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按照其工资总额的2%来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则需要按照本人工资的1%来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过,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另外,国家机关按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而事业单位则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则需要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来缴纳失业保险费。
法律分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按照其工资总额的2%来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国家机关按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拓展延伸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失业保险基数和缴费比例的相关规定如下:
1. 失业保险基数:
(一)城镇企业失业保险基数,由当地城镇社会平均工资、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和失业率确定,不得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城镇企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由当地城镇社会平均工资、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和失业率确定,不得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一)城镇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城镇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
(二)城镇企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3.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调整:
(一)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报经国务院备案后执行。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调整,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以上规定,失业保险基数和缴费比例的相关规定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同时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结语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按照其工资总额的2%来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则需要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单位工资总额则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包括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国家机关按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则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则需要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因此,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