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当事人双重户口的,应带上本人后办理的户口本(对应的身份证)原件,去该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说明该户口的形成原因,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销户手续,否则将根据本条件第20条的规定处理,并且该户口本会被派出所冻结。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当事人双重户口的,应带上本人后办理的户口本(对应的身份证)原件,去该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说明该户口的形成原因,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销户手续,否则将根据本条件第20条的规定处理,并且该户口本会被派出所冻结。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 第六条 核查对象属一人多户的,派出所应按照“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的原则处理。
(一)出生申报多个户口的,注销无出生证、假出生证登记的户口。
(二)对假迁移、假补登、以虚假材料申办户口等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应当注销虚假户口。
(三)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一致的(含农历和公历换算一致),可根据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四)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类处理:
1、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2、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群众承诺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五)核查对象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在派出所民警认真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注销另一方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核查对象事后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社会认同度高的户口,注销另一个户口。
衍生问题:
新生儿户口可以异地办理吗
新生儿是可以异地上户口的。异地婚育小孩入户需要证件:
1、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小孩的出生证、准生证,落户方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落户证明。
2、落户方派出所要求(父、母)另一方出具小孩的未落户证明。
3、《未落户证明》找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在给派出所签字盖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