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在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并不矛盾,因为结婚年龄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根据民法典和计划生育条例,晚婚晚育有一定的奖励标准,包括婚假和工资待遇。根据劳动部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员工可享受一至三天的婚假,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工资。
法律分析
首先,晚婚晚育和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不矛盾。因为,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的。我国幅员辽阔,有12亿多人口,9亿多农民,50多个民族,各地风土人情、民俗民风都不同。因此,国家不宜把婚龄提得过高。
女的满23周岁,男的满25周岁结婚属于晚婚。女的满23周岁后十个月生育的算晚育。
根据《民法典》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晚婚晚育奖励标准,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1959年,劳动部在《对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中规定:“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一规定,现在仍然有效,因此,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给予员工一至三天的婚假。员工可以在领取后向用人单位申请婚假,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并不得以请婚假为由扣减工资。
结语
晚婚晚育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将婚龄设定过高并不适宜。根据《民法典》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晚婚晚育的职工可以享受一定的待遇,包括婚假和工资待遇。根据劳动部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给予员工一至三天的婚假,并不得扣减工资。晚婚晚育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发展。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