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恋爱期间,张先生为李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屋,并支付了91万元房款。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后两人分手,张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购房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共计124万元,李女士拒绝返还。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但购房款由张先生支付,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借名买房或赠与合同。
1. 借名买房
如果双方之间构成借名买房,则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仍是张先生,李女士应当返还购房款。
判断借名买房的关键因素如下: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购房款由谁支付
房贷由谁偿还
房屋产权证由谁持有
2. 赠与合同
如果双方之间构成赠与合同,则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李女士,张先生无权要求返还。
判断赠与合同的关键因素如下: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
赠与合同是否生效
本案中,如果张先生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则可以要求李女士返还购房款。如果张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则其主张返还购房款的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建议:
双方当事人应当妥善处理感情纠纷,避免因感情问题引发法律纠纷。在购房等重大事项上,应当谨慎行事,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加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