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局,通常是因为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或者案件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进一步侦查或调查。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有审查职责。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或者案件存在其他重大问题,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退回公安机关处理。退回公安局后,公安机关会继续进行侦查或调查,补充证据,以便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所述: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局通常是因为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或者案件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进一步侦查或调查。当事人可以与办案民警联系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在案件退回后,当事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