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通知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和管理服务,同时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它对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经办管理业务进行了调整,并规定了生育保险补贴的现行标准、生育医疗费用的定额补贴标准和结算方式等。通知还要求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和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分娩备案手续,并在就诊时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待遇的发放方式由单位代为领取,调整为发放到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中。参保单位
法律分析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芜湖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一份通知,旨在规范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和管理服务,同时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该通知依据了省、市生育政策和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并结合芜湖市的实际情况,对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经办管理业务进行了调整,并且从2018年5月1日开始生效。
生育保险补贴现行标准如何?怎样结算?
生育医疗费用的定额补贴标准是: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下流产200元/人次;妊娠4-7个月(含7个月)流产或引产400元/人次;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1500元/人次;产道分娩1500元/人次;剖宫产3000元/人次;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100元/人次;绝育手术1000元/人次;复通手术1500元/人次。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由本人支付。
参保女职工在本地生育协议医疗机构施行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的,由本人持社会保障卡与生育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暂不实行,仍采取窗口报销)。参保女职工分娩前,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到单位参保所属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分娩备案手续。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登记备案,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参保人员就诊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生育协议医疗机构接诊时应认真查验、核实身份。如因情况紧急,参保人员未能持卡就医,可按急诊报销处理。
待遇怎样发放?出现并发症(合并症)怎么办?
根据人社部和我省有关要求,现生育待遇的发放方式由单位代为领取,调整为发放到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中。
生育保险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能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及天数按《关于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芜人社秘〔2018〕133号)有关规定执行。生育津贴自协议医疗机构持卡结算或申报生育津贴待遇的次月起,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从参保女职工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当月计算,按月发放到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参保女职工及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我市生育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并发症(合并症)的,在扣除不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住院支付标准费用和生育定额补贴后,剩余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未持卡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或在非生育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的,在扣除不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住院支付标准费用和生育定额补贴后,剩余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关于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的支付范围,由市人社局组织我市生育协议医疗机构妇产科专家确定并予以公布。今后,还将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自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参保职工按规定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补发。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齐欠费后,从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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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延伸
芜湖市生育保险参保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芜湖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2.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百零八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 生育保险待遇:
(1) 生育医疗费用: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2) 生育津贴:职工产假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3)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因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4. 生育保险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育保险管理制度,确保生育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5. 生育保险监督:芜湖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以上是芜湖市生育保险参保政策的主要内容,旨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结语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芜湖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一份通知,旨在规范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和管理服务,同时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该通知依据了省、市生育政策和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并结合芜湖市的实际情况,对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经办管理业务进行了调整,并且从2018年5月1日开始生效。
生育保险补贴现行标准如下: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下流产200元/人次;妊娠4-7个月(含7个月)流产或引产400元/人次;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1500元/人次;产道分娩1500元/人次;剖宫产3000元/人次;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100元/人次;绝育手术1000元/人次;复通手术1500元/人次。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由本人支付。
参保女职工在本地生育协议医疗机构施行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的,由本人持社会保障卡与生育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暂不实行,仍采取窗口报销)。参保女职工分娩前,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到单位参保所属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分娩备案手续。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登记备案,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参保人员就诊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生育协议医疗机构接诊时应认真查验、核实身份。如因情况紧急,参保人员未能持卡就医,可按急诊报销处理。
生育待遇的发放方式由单位代为领取,调整为发放到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中。生育保险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能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及天数按《关于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芜人社秘〔2018〕133号)有关规定执行。生育津贴自协议医疗机构持卡结算或申报生育津贴待遇的次月起,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从参保女职工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当月计算,按月发放到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参保女职工及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我市生育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并发症(合并症)的,在扣除不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住院支付标准费用和生育定额补贴后,剩余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未持卡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或在非生育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的,在扣除不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住院支付标准费用和生育定额补贴后,剩余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关于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的支付范围,由市人社局组织我市生育协议医疗机构妇产科专家确定并予以公布。今后,还将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自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参保职工按规定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补发。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齐欠费后,从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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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2018-10-26) 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05-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05-1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