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取消了晚育假的相关鼓励条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它相关的社会福利。晚育奖励政策包括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法律分析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对于这个问题进行了回答:关于晚婚晚育假的问题,法律修订之前,是鼓励晚婚晚育,其中有关于晚婚假的规定,晚育假也有。这次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在新法实施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晚育奖励政策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2、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3、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结语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后的法律明确了国家不再鼓励晚育晚育,而是鼓励自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同时,对于晚育假问题,新法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符合条件的生育者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它相关的社会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