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试行办法旨在规范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的人员行为。违规行为包括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的,违反规定,故意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因过失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等。错案追究时效为一年,自认定错案事实发生之日起算。如果仲裁员明知案件有错而坚持不予纠正或阻碍上级对错案进行
法律分析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近颁布了一项试行办法,名为《广东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这项办法规定,如果劳动仲裁员犯了十大错误,将会受到追究责任的结果。同时,如果仲裁员严重地犯了错案,将会被取消仲裁资格。
10项违规行为要究责
《办法》要求,劳动仲裁员出现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的将被追究责任。列入到追究责任范围内的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故意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因过失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的,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仲裁委员会讨论记录的;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等10项行为。
错案追究时效一年
《办法》规定,错案追究时效为一年,自认定错案事实发生之日起算。在错案追究的有效期间,根据错案情节轻重,对错案责任人给予处理,错案频繁,仲裁员当年发生2件或以上错案,审批人当年发生4件或以上错案的,要受到暂停办案、审批或不予通过年审的处理,经省劳动仲裁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再继续履行职责;情节严重,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取消仲裁员资格,解聘仲裁员职务;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服处罚者可申请复议
《办法》还规定,一经认定为错案,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立即对案件进行纠正。明知案件有错而坚持不予纠正或阻碍上级对错案进行查处的,对发生错案的仲裁机构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按规定从重处理。而主动承认错误,积极纠正错案,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案责任人对错案的认定及应承担责任不服的,在一定时限内可申请复议或复查。但复议、复查期间,不停止对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决定执行。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仲裁员和劳动仲裁庭员行为规范》的规定,劳动仲裁员严重违规将失去资格。具体来说,如果劳动仲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1. 私自会见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泄露仲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2. 私自泄露仲裁裁决、调解书,或者篡改仲裁裁决、调解书的;
3. 私自办理仲裁案件的;
4.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 私自会见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泄露仲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6. 私自泄露仲裁裁决、调解书,或者篡改仲裁裁决、调解书的;
7. 私自办理仲裁案件的;
8.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10. 违反规定泄露仲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仲裁员,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并予以公告。同时,对违规的劳动仲裁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结语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近颁布了一项试行办法,名为《广东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这项办法规定,如果劳动仲裁员犯了十大错误,将会受到追究责任的结果。同时,如果仲裁员严重地犯了错案,将会被取消仲裁资格。10项违规行为要究责,错案追究时效为一年。不服处罚者可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