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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死刑复核程序,保障合法权益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6 13: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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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死刑复核程序,保障合法权益

死刑复核程序是针对判处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具有特殊性。它在死刑判决作出并交付执行之前进行,与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不同。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死刑复核,而其他审判程序不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抗诉,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即可自动启动。复核申请必须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与审判监督程序不同,它不能越级申诉。法律分析;1.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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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死刑复核程序是针对判处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具有特殊性。它在死刑判决作出并交付执行之前进行,与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不同。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死刑复核,而其他审判程序不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抗诉,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即可自动启动。复核申请必须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与审判监督程序不同,它不能越级申诉。法律分析;1.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针对判处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具有特殊性。它在死刑判决作出并交付执行之前进行,与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不同。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死刑复核,而其他审判程序不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抗诉,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即可自动启动。复核申请必须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与审判监督程序不同,它不能越级申诉。

法律分析

1.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结语

死刑复核程序具有特定审理对象,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它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必须经过复核并核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与一审、二审程序相比,死刑复核程序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一般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进行。核准权具有专属性,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死刑复核。此外,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具有自动性,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被告人提起上诉。报请复核方式也特殊,需按法院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与审判监督程序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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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针对判处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具有特殊性。它在死刑判决作出并交付执行之前进行,与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不同。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死刑复核,而其他审判程序不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抗诉,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即可自动启动。复核申请必须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与审判监督程序不同,它不能越级申诉。法律分析;1.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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