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1日,张三入职李四的公司的,2021年6月21日,张三在下班的途中乘坐其孩子驾驶的电动车与停放在路边王五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王五为次要责任,张三的孩子为主要责任。事后经过鉴定,张三构成工伤10级,王五与张三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各种损失十余万元。张三以李四的公司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
裁判结果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张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378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张三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且其伤情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由于公司未李四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张三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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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号
法院认为
1
(2021)津0118民初9962号
本院认为,韩恩会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且其伤情已被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由于全顺公司未为韩恩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韩恩会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全顺公司支付。
2
(2021)津0118民初12253号
本院认为,赵万军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且其伤情已被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由于宏聚达公司未为赵万军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赵万军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宏聚达公司支付。
3
(2017)津0118民初1958、2100号
本院认为,吴凤杰与鑫记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吴凤杰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及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即使吴凤杰在其他用人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鑫记公司也应依法另行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故鑫记公司以吴凤杰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导致公司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存在过错,该部分赔偿责任应由吴凤杰自行承担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由于鑫记公司未为吴凤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吴凤杰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鑫记公司支付。
律师评说:交通事故中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赔付除去医疗费用,劳动者是可以同时获得。既可以取得保险保险待遇支付,也可以取得第三人赔付。如果公司未购买工伤保险,则工伤保险待遇由公司自己进行赔付。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10.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