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并非必然免于坐牢,而是有可能避免刑罚执行。只有在缓刑执行期间,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遵守法律规定且没有再犯罪,才不用坐牢。若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未审理的罪行,缓刑将被撤销并执行原判刑罚。因此,缓刑不是五大刑罚之一,遵守法律规定是避免坐牢的关键。
法律分析
一、判决缓刑后一定可以不用坐牢吗?
判决缓刑后不一定可以不用坐牢,只能说有不用坐牢的可能,若在缓刑执行期间,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遵守《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也没有出现《刑法》第七十七条的情形,一般就不用坐牢。
相关
《刑法》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什么情形下可以被执行缓刑?
《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缓刑并不是五大刑罚之中的任何一类,如果说在缓刑考验期之内,犯罪分子遵守法律的规定,那么之后不需要坐牢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但对于虽然被判处缓刑后,并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但法院发现还有漏罪未审理的,也有可能需要坐牢。
结语
判决缓刑后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免于坐牢,只是存在不用坐牢的可能。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执行期间需遵守法律规定,服从监督,并根据考察机关规定报告活动情况。只有在没有违反规定且没有新犯罪情况的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坐牢。然而,如果在缓刑期内违反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禁止令,并且情节严重,缓刑可能会被撤销并执行原判刑罚。因此,缓刑并非绝对免于坐牢,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