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的特别照顾和保护。
法律分析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的特别照顾和保护。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但对于四种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的特别照顾和保护。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结语
该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的特别照顾和保护,同时保障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果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提高公民素质,加强社会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