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翁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现房商品房,当天翁某就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产公司也向他交付了房屋钥匙。后来翁某得知,早在一年之前,自己所购买的这套房屋就已经被房产公司设立抵押了,而且债权金额巨大。而翁某也因此无法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某房产公司故意隐瞒商品房被设立抵押的事实而与翁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翁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14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翁某有权解除合同,某房产公司应当向翁某返还已经支付过的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在现实生活中,“一房二卖”“一房多卖”“先抵后卖”等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开发商为了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通过多次售卖、抵押商品房获利,严重损害了购房人的利益。开发商将其自行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后,又将设定抵押的商品房出卖给购房人,并且在签订合同后仍未能消灭抵押权,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严重损害了购房人的根本利益。
在此,北京中庄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先查明自己所买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设定抵押、司法查封等情况,维护好自己的利益。